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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383號
原 告 金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 告 蘇柏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二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