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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486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陸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臺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復原告提出被告簽名之員工遵守公司規範聲明書,無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