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486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陸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設籍臺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復原告提出被告簽名之員工遵守公司規範聲明書,無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