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495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ngo Sakano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清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