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636號
原 告 吳文中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陳冠鳴律師
被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33,839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1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1,909元,則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然查,原告已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37,419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33,839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