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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67號
原      告  海陽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複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有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煜翔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宇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