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767號
原 告 海陽海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坤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複代理人 鄭信煌律師
被 告 有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煜翔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宇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