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賈榮清
訴 訟代理 人 何怡萱律師
被 告 體驗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美莉
兼訴訟代理人 陳小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小康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第三項關於「…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小康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