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33號
原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劉昱瑋
李育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乘巨集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