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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091號
原      告  周勇士  
被      告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