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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1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侯向遠  
被      告  林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於114年8月14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嗣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114年8月18日民事聲請狀在卷可按,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