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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
原      告  陳義發  
            陳義真  

            簡鳳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賢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4月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