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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84號
原 告 林正明
被 告 李其峰
訴訟代理人 簡薪展
被 告 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盈婕
訴訟代理人 張巽智
董建成
被 告 東風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被 告 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