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昆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上訴人請求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5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