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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被      告  洪俊杰即杰宏企業社




            葉芝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