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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0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緯律師
被      告  張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6日10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