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6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續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63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70元外,尚應補繳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