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94號
原 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晉方
被 告 臺灣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本件網路電子商務代收代付合約書第26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條款在卷可憑,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