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60號
原 告 阿普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Quek Junwei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奧蒂瓦坎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