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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965號
原      告  郭文森  
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請就原告提出之原證5至原證8關於修繕費用之單據等資料,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該書狀繕本寄送原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