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965號
原 告 郭文森
被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立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請就原告提出之原證5至原證8關於修繕費用之單據等資料,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並將該書狀繕本寄送原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