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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2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江明郎  
            江鋐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2人間將保險契約要保人由被告江明郎變更為被告江鋐恩之債權行為,並回復該保險契約要保人為被告江明郎。經核,被告2人之住所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新北市板橋區,有其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