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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473號
原      告  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龍  
訴訟代理人  魏凡真  
被      告  文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0月9日宣判,然因原告聲明內容尚有疑義須為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