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冉存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李駿瑋
陳姵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2,854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