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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3號
原      告  梁敏軒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四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第四項第㈠款第二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94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