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3號
原 告 梁敏軒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泓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倒數第四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第四項第㈠款第二行「被告應給付原告73,945元」,均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7,94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