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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6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嘉文  
被      告  賀辰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宥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部分,漏未記載「連帶」二字,均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編號
原判決
所載
應更正
1
主文第一、二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
主文第三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由被告「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