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下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舜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其泓間請求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