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386號
原 告 王琳
被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一)被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1、被告是否已依據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98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移轉命令收取原告對第三人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之每月薪資債權共計新臺幣(下同)6萬0,984元?(若非此金額,請說明實際收取之金額)2、被告於民事答辯㈡狀中所檢附之證8譯文,其中關於「對話日期:113年9月16日」是否應為113年10月16日日期之誤載?(二)原告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98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移轉命令是否業經執行撤銷?若無,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遭扣押之6萬0,984元之法律依據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