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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56號
原      告  堯舜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珩  
被      告  陳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限期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4年9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查詢表、查詢清單可按,揆諸上開規定,其訴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