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73號
原 告 林蓮艷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
被 告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仁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除覆蓋物等事件,原告民國114年10月7日具狀陳報報價單新臺幣98萬807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8079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原告繳納1500元,尚應繳納1萬1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