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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徐偉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要而撤回,故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