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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0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顏孝辰
被      告  楊頤芳



            楊維齡


            楊頎華
            楊東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已對被繼承人楊文樹之遺產拋棄繼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以基院麗家順114司繼485字第1578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有被告114年10月9日陳報狀可查,是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是否變更被告,如變更以楊文樹之其餘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者,應以書狀表明變更,並提出被繼承人楊文樹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如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者,則須以楊文樹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並提出其遺產管理人或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資料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