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出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第2頁第7至8行
自111年1月1日起
自111年7月1日起
原判決第2頁第12至13行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7萬5,532元、24萬7,310元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4萬7,310元、27萬5,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