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5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張家華即華聚創意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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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7萬5,532元、24萬7,310元 | 系爭借款A、B分別尚欠24萬7,310元、27萬5,5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