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
原      告  陳思萍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範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塗至道  




訴訟代理人  葉芸君律師
            朱俊穎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14年度北簡字第7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葉芸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訴訟代理人葉芸君律師、朱俊穎律師、黃郁婷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