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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666號
原      告  張碩斌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