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23號
原 告 鄭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裕康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陳昱宏
被 告 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家慶
沈明芬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2月12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