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2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林玉嬌
阮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114年度北簡字第8264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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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照雄即錤錸實業社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0號5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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