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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2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林玉嬌  


            阮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所為114年度北簡字第8264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編號
原記載位置
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為
1
當事人欄
第1頁
第7-8行
林照雄即錤錸實業社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0號5樓
(刪除)
2
事實及理由欄
第2頁
第3行
被告林照雄即錤錸實業社
錤錸實業社(時任負責人林玉嬌,下同)
3
事實及理由欄
第2頁
第11行
被告林照雄即錤錸實業社
錤錸實業社
4
事實及理由欄
第2頁
第17行
被告林照雄即錤錸實業社
錤錸實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