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391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