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4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被      告  周佳慧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2頁第5行關於「含本金2,11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含本金140,21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