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0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李長樺(即李紹行之繼承人)
李長浩(即李紹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五行關於「高金民」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紹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