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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618號
原      告  蔡鐵瑩  

訴訟代理人  蔡鐵威  
            張志昌  
被      告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媖  
訴訟代理人  許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並將系爭支票交付原告收執,詎屆期系爭支票因被告戶頭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原告雖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8,804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書狀辯稱:被告係遭受其下包意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意誠公司)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麗卿等,以藉口要預付工程款為名,向被告騙取簽發票據俾向銀行票貼周轉,以讓承包之工程順利完成。詎黃麗卿與其子張子揚於騙取被告之票據後,竟私自持向不詳之金融機構或第三人予以票貼換現,將應支付預付工程款之資金擅自挪用至其他工程債務或其私人債務,致被告原承包之工程延宕無法完成,屆期應收之工程款無法如期收取,以致簽發之票據屆期無法兌現,造成被告財產損失,甚至原承包之工程遭受業主終止契約,故被告乃實際真正之被害人。被告對於持有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之原告並不認識,且未將系爭支票簽發交與原告,亦與原告並無任何金錢往來之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並不知道原告為何持有本件系爭支票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共2張,原告持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時,均遭退票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司促字第11211號卷第9-12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足供參照。又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是執票人僅須就該票據之真實,即票據是否為發票人作成之事實,負證明之責,至於執票人對於該票據作成之原因為何,則無庸證明。準此,僅於票據債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經查,系爭支票係由被告簽發予訴外人意誠公司、黃麗卿與其子張子揚等情,業據被告於民事答辯暨陳述意見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7-41頁),原告亦於言詞辯論筆錄陳稱:系爭支票是做公共工程之施先生給伊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是兩造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不得執原因關係對抗原告。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就系爭支票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六、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 表: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1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YNA0000000
1,124,000元
114年8月13日
2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YNA0000000
1,144,804元
11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