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25號
原 告 龍馬床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民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5,010元後,尚應補繳2,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