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張恆誌
被 告 蔡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2時2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