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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張恆誌
被      告  蔡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2時2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