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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670號
原 告 張玉瑩
被 告 黃政傑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陳慧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