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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8739號
原      告  雙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訴訟代理人  劉道慈  
被      告  楊裕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於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22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照1枚(下稱系爭牌照、行照)予被告使用,被告依系爭契約第9條約定則應給付原告行政管理費每月1,000元(後經雙方同意於113年2月起調整為每月1,300元)、及旅責險100元,惟被告自114年2月3日至公司僅繳費6,861元,計算至114年2月止被告行費及旅責險尚欠9,939元未付,經被告核對無誤於帳卡上簽名確認後,被告都未再繳費,至114年9月止已積欠18,339元【計算式:9,939+(1,300+100)X6=18,339】,另原告代被告繳納任意險10,139元及代繳強制險2,132元,共12,271元,被告亦未給付,經原告多次以LINE官方帳號催繳被告仍欠上開費用共30,610元,伊已以存證信函依系爭契約第19條通知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系爭牌照、行照,亦未獲置理,為此依系爭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靠行帳冊、代收代付紀錄、汽車保險收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保險證、通訊軟體截圖、行照及駕照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1到33頁)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返還系爭牌照及行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