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824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山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竹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輝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