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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8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吳俊樞
            吳慧玲
            吳慧珉

            吳慧珍
            吳慧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參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間就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及其上597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及於112年1月18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均應予撤銷,並請求被告吳慧玲將上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將系爭房地回復為被告公同共有。原告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在於回復系爭房地為被告吳俊樞之責任財產,使其債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行使撤銷權所得受之利益為準。又原告本件主張對吳俊樞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0萬9,486元,及其中30萬5,059元自97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本件主張之債權額應為118萬6,3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再查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03.11平方公尺,此有建物謄本在卷可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公告資料觀之,與系爭房地坐落地點、樓層數、面積、屋齡均相近之鄰近房地於113年11月至114年5月間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3萬元【計算式:(110,000元+150,000元)÷2=130,000元】,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340萬4,300元(計算式:130,000元×103.11平方公尺=13,404,300元),再依吳俊樞對系爭房地之應繼分比例6分之1計算,吳俊樞對系爭房地之應繼分價額應為223萬4,050元(計算式:13,404,300元×1/6=2,234,050元)。是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低於原告訴請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18萬6,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230元,尚應補繳1萬1,193元(計算式:15,423元-4,230元=11,19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項目1(請求金額30萬9,486元)
1
利息
30萬5,059元
97年11月8日
104年8月31日
(6+297/365)
19.99%
41萬5,508.16元
2
利息
30萬5,059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9月30日
(10+30/365)
15%
46萬1,349.5元
小計
87萬6,857.66元
合計
118萬6,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