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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881號
原      告  正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銘  
訴訟代理人  江淑香  
被      告  鴻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冠誠  
訴訟代理人  林聖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5日11時3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