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原 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承諺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陽如玉、簡素訓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94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