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時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桑丕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萬2,30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2萬5,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