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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2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      告  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辦公室、倉庫之受損隔間、地板等項原由被保險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施作之證明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