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27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 告 民生綠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辦公室、倉庫之受損隔間、地板等項原由被保險人收多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或施作之證明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