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93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寶國
訴訟代理人 謝仁瑋
被 告 聯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家麗(原名盧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