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497號
原 告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3884元,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4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